“单飞”后的贵州习酒距离上市还有几个路口******
2022年,贵州习酒“单飞”这一事件备受业界瞩目。12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贵州习酒发生多起工商信息变更,公司名称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更名完成,持续了近半年的贵州习酒“单飞”在2022年末告一段落。与此同时,业内有关贵州习酒上市的讨论声渐响。脱离茅台后,贵州习酒上市将不再涉及同业竞争,贵州习酒距离敲钟上市或许更进一步。
贵州习酒“单飞”
近日,贵州习酒发生多起工商信息变更,贵州习酒企业名称卸下“茅台”二字,一时间,贵州习酒挥手告别茅台走向“单飞”路再次成为业界焦点。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了解到,贵州习酒“单飞”持续了近半年时间。6月10日,贵州习酒退出茅台集团财务公司。随后,7月12日,茅台发布公告称将划转所持贵州习酒股权至贵州省国资委。同期,张德芹调任贵州习酒任党委书记、董事长。7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元的贵州习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集团”)成立。7月29日,茅台完成划转贵州习酒股权至贵州省国资委。仅在20天后,贵州习酒股权再次发生变更,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习酒集团加入股东行列。时隔4个月,贵州习酒发生多起工商信息变更,其中,贵州习酒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贵州习酒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随着名称变更完成,贵州习酒脱离茅台事件暂告一段落。
关于完成名称变更等多起工商信息变化,北京商报记者向贵州习酒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对方尚未予以回应。
广科咨询首席策略师沈萌指出,变更主体类型是为了打破原有类型对贵州习酒独立发展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更灵活的股权机制。不过,虽然独立上市是贵州习酒长期发展的目标,但不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一定是为了上市,况且以当前贵州习酒的业务规模也不足以支撑一家大型上市公司。
谁是酱酒第二股
业界将贵州习酒的变化与上市挂钩并非强行“组CP”,实际上,贵州习酒曾多次喊出上市口号。
据了解,早在2012年,时任贵州习酒董事长的张德芹就曾公开表示“习酒一定要上市”。而在2021年2月,习水县代表团曾在遵义市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时表示,会全力支持和推动贵州习酒上市。此外,2014年、2017年、2019年,贵州习酒都曾宣布将实现上市目标。不过,以如今既定事实来看,贵州习酒多次上市计划均以失败告终。
如今,贵州习酒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业绩层面,曾倚靠茅台这棵“大树”的贵州习酒也在业界站稳了脚跟。12月26日,贵州习酒发布一则《致经销商朋友的一封信》中指出,贵州习酒已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超200亿元。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贵州习酒的营收目标是177亿元,如今,贵州习酒已经超额完成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脱离茅台后,贵州习酒不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贵州习酒上市路上的最大障碍已扫清。不过,由于股东变更,贵州习酒在三年内无法IPO,尽管上市障碍已经扫清,但依旧无法排上日程。此外,随着酱酒市场的快速发展,酱酒行业内,郎酒、国台酒业都是贵州习酒的有力竞争对手,届时酱酒第二股花落谁家仍不能下定论。
打破酱酒格局
对于贵州习酒而言,“单飞”意味着有了独立上市的资格。而对于酱酒行业而言,贵州习酒的“单飞”则意味着酱酒格局将要被打破。
离开茅台后,贵州习酒从茅台旗下产品成为市场中的独立品牌,在酱酒市场的发展空间也将更大。从产品价格带看,贵州习酒产品主打中端市场,品牌主力产品价格带分布在300-800元内。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贵州习酒京东自营旗舰店中,多款习酒产品有超50万条评价,销量十分可观。当贵州习酒独自进入酱酒市场中,中端价格带将迎来强势劲敌。
值得一提的是,在产能方面,贵州习酒也有着诸多优势。据了解,目前贵州习酒正在推进扩产技改,“十四五”技改(第一期)1.8万吨新产能及配套项目正在建设中。按照规划,到2026年习酒产能将达10万吨。
有品牌、有产能,贵州习酒这个“新”加入到酱酒行业的品牌或将成为行业内多个品牌的竞争对手。
沈萌指出,茅台是最知名的酱酒,但酱酒不只有茅台一个品牌。贵州习酒独立发展是从品牌角度的考虑,而无论是之前同属一家,还是之后各自发展,都只会让酱酒行业更具活力。
北京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程万松指出,贵州习酒的拆分独立,对酱酒品类的健康发展有利,丰富了优质酱酒的产品种类。此外,还对贵州酒业结构优化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将带动贵州白酒形成了规模梯次增长的产业结构。
北京商报记者 刘一博 王傲/文 贾丛丛/漫画
·专家观点 ·
北京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程万松:
“单飞”后贵州习酒的变与不变
贵州习酒建厂70年以来,企业发展的基因比较稳定。从茅台中拆分独立出来,从市场端来看,影响不大,因为贵州习酒长期坚持与茅台保持“跟随不模仿”的策略,从产品定位到营销策略,都有自己独立的一套打法,而且市场也印证了这是一套成功的打法。
影响比较大的方面是股权结构和企业管理层面,在资本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等方面,贵州习酒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记者手记 ·
上市不会是任何一家企业的终点
持续近半年的贵州习酒“单飞”暂时落下帷幕,当贵州习酒卸下“茅台”这一前缀,虽然拥有了上市资格,但也失去了知名靠山。
对于贵州习酒而言,未来不仅要面临交易所响起的钟声,还要面临产品结构优化、消费客群细分、品牌锻造等诸多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