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青年工作中汲取智慧力量******
作者:刘珂(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百年大党恰是风华正茂,大国青年恰是生逢盛世。新时代10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的事业薪火相传,确保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推动青年工作,对做好青年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对青年一代成长成才提出殷切期望。近日,习近平总书记《论党的青年工作》一书出版。该书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青年工作的重要文稿60篇,为做好新时代党的青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利于不断涵养广大青年的志气、骨气、底气,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坚持党对青年运动的全面领导。自五四运动以来,青年运动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破土而出。无数爱国青年、有识之士奋勇当先,打破封建思想桎梏,宣扬新思想新文化,坚守听党话、跟党走的优良传统,展现出中国青年爱党、爱国、爱人民的赤诚追求和忠贞初心。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波澜壮阔的青年运动。正是党用红色传承浇灌青年、造就红色血液,重视发挥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广大青年才得以勇做改革闯将,勇开风气之先,永葆为民族复兴铺路架桥、添砖加瓦的“先锋”特质。
加强党对青年干部理想信念的教育。青年干部从红船出发,由寥寥数人的“星星之火”燃成“燎原之势”,以非凡的理想信念激发出惊人的磅礴之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甘愿抛头颅、洒热血。从赵一曼“未惜头颅新故国,甘将热血沃中华”,到刘胡兰“不怕流血,不怕牺牲,坚决革命到底”;从杨根思“不相信有完不成的任务,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到雷锋“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从赖宁“什么事情,只要努力,不怕其难,才能尝到成功之甘甜”,到陈祥榕“清澈的爱,只为中国”。一代代青年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坚守“永久奋斗”的光荣传统,承继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不断肩负使命、砥砺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接续奋斗,汇聚起了无坚不摧的强国之魂。
深化党对青年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面对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加速调整变革的严峻形势,聚力破解青年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障碍,是构筑青年人才竞争优势、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青年人才工作创获卓著成效,但是青年人才“不够用”“不适用”“不被用”等问题依然存在,青年人才梯队建设“最后一公里”的痛点堵点亟须打通。唯有用好选人用人“指挥棒”,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给予优秀青年人才评价参与权,才能不断增强青年人才的创造动力和创新能级,引导更多青年人才爱党报国、服务人民。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为青年。新时代中国青年有时难免心存迷惘,但对党和国家的满腔热忱始终不渝。我们需要精心引导青年主动“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深刻体悟英雄模范和时代楷模的精神风貌,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推动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共识的“主心骨”,亦是增强广大青年志气、骨气和底气的最大公约数。唯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青年,引领青年在政治、道义和精神上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代中国精神的号召力、凝聚力,培养勇挑重担、堪当大任的“向上向善好青年”。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工作,抓住的是当下,传承的是根脉,面向的是未来,攸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新时代中国青年应在党的领导下,厚植爱国主义精神气质,胸怀世界、展现担当,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渊源研究”(18CKS026)阶段性成果)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