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宜宾学院:融入区域发展 提升应用人才“含金量”******
中新网宜宾12月23日电 (单鹏 杨予頔 吴平华)坐落在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的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是宜宾动力电池产业创新发展的“心脏”。在这里,吴世雄与科研人员一道,对新研发的电池产品进行电性能测试。半年前,吴世雄从宜宾学院毕业,如今他已是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电池检测部热分析员。
“2018年刚进入大学时,我对自己的就业规划比较迷茫。学校积极为我们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培训。经过这些活动,我慢慢找到发展方向。”据吴世雄介绍,2021年他与另外7位同学参加了宜宾学院和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开展的一项产教融合活动,后来获得到清华大学进行为期半年培训的机会,系统学习了动力电池生产、检测、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实验操作,“新能源是当下比较火的就业方向,未来我会踏实地学习动力电池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专业技能。”吴世雄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稳就业”“保就业”任务艰巨。宜宾学院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打造场景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截至今年8月31日,宜宾学院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达到93.02%,重点群体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达96.67%。
作为一所应用型综合大学,宜宾学院多年来为宜宾各领域发展输送大量人才。“宜宾学院每年毕业生中约20%留在宜宾本地就业,这一比例对地级城市高校而言是比较高的。”宜宾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夏高发说,近年来,随着宜宾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智能终端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宜宾学院主动适应产业变革,“我们通过产教深度融合,包括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科研平台、产教融合基地等方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地方产业发展,通过见习、实习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宜宾学院的学科专业调整。”
据夏高发介绍,为提高就业质量,宜宾学院重点加强就业课程、产教融合、科研平台、赛事活动、招聘宣讲“五个阵地”建设。譬如,在就业课程方面,学校面向所有大一学生开设生涯规划课,利用生涯规划工具观察其职业倾向,并通过“嘉年华”等活动鼓励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同时邀请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入校开展讲座,结合专业讲解行业现状和人才需求,让学生在低年级就产生对就业的认知,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划、提高技能。
此外,宜宾学院还根据学生的情况、需求等条件,精准设立帮扶台账,对接当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今年9月以来,宜宾学院全面启动了2023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并持续开展访企拓岗活动,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近300场次,还会同属地政府开展就业师资培训和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
宜宾学院2023届应届毕业生黄小莉一年前就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帮助下创立了自己的创业咨询公司,主要针对校内项目团队提供项目咨询、专家指导、技术服务等服务。如今,黄小莉公司的营业流水已达20万元,她也是校内的创新创业带头人。“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SYB创业培训,这项培训拉近了我和创业之间的距离,让我有信心、有胆量去尝试挑战自己。我在大三的时候就成立了属于自己的第一家公司。”黄小莉说。
宜宾学院党委书记蔡乐才表示,宜宾学院深化产教融合,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培养方案设计、教学组织优化、培养过程管理、培养结果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改革,有针对性地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通过构建“学校-学部(院)-专业-课程”“四位一体”创新素质培养课程体系,实行课程应用性、创新性改造,突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一定创新能力培养。同时建设“多元协同”应用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实行一二课堂联动,实施“平台+导师+团队+项目+训练+活动+竞赛”协同培养应用实践能力,推动培养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蔡乐才指出,下一步宜宾学院将加强本科专业“集群化”建设,继续深化校地(企)合作,实施“核心+”专业群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对接产业能力;推进质量监控“标准化”,基于“应用型”办学定位,完善内部“质量标准”,建立“特色办学质量标准”。(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1分快3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