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两岸妈祖宫庙“云”祈年:冀交流之路越走越宽******
中新社福建宁德1月23日电 (记者 叶茂)1月23日,农历正月初二,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山天后行宫携手台湾嘉义新港奉天宫、新北板桥慈惠宫,举办癸卯年新春祈年大典活动,两岸妈祖信众“云端”同祝福、共祈年。
活动现场,迎春祈年大典按照“祭天”“纳福”“祭典”传统习俗进行,其中妈祖祭典按照迎神、读祈告文、行三献礼、送神等传统礼仪依序展开,信众统一着装,身披绶带,虔诚祈福。
嘉义新港奉天宫董事长何达煌在连线中说,妈祖是两岸同胞共同敬仰的“海上和平女神”,是维系两岸同胞感情的心灵纽带。“两岸同根同源,因为有妈祖,我们越走越亲。”
作为妈祖信俗的重要传播地,霞浦松山天后行宫是大陆现存历史悠久、规格较高的祭祀海神庙宇,距今已有千年历史。据考证,这是继湄洲妈祖祖庙之后的第一个妈祖行宫,故有“妈祖行宫之尊”的美誉,是福建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宁德市对台交流基地。
近年来,霞浦松山天后行宫开展了30多次两岸妈祖文化交流活动,先后与百余家台湾妈祖宫庙和机构建立常年联系,对台交流活跃。
“妈祖文化在密切两岸民众感情、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霞浦县松山天后行宫董事会秘书长陈杰表示,希望通过妈祖文化,两岸民间交往愈发热络,两岸交流之路越走越宽。(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